以“四种形态”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

以“四种形态”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

 

理论一旦结合实践,就会释放巨大力量。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提出,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发展的产物,是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性把握。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,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,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、深度践行,拿出“硬碰硬”“实打实”的措施,为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打下坚实基础。

  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需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,“四种形态”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,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。“四种形态”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,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,贯通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,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,强化了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,在科学回答“靠什么管、凭什么治”的基础上,进一步回答了“怎样去管、如何去治”的问题,体现了处理“树木”和“森林”关系的深化,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。实践运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需要各级党委扛起主体责任,党委书记担起第一责任,切实解决好“谁来抓”“抓什么”“怎么抓”的问题,加强领导、统筹协调、积极实践;各级纪委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,敢于瞪眼黑脸,强化监督执纪问责,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,用纪律和规矩筑牢一道道防线,建立“好同志”与“阶下囚”中间的缓冲区,做到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,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、战斗力。

  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必须坚持整体把握、综合运用。“四种形态”环环相扣、层层设防,是一个有机整体。每种形态对应情形不同,处置方式有别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准用好,并且根据违纪情形、对待组织态度等搞好各种形态之间的及时转化。要坚持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方针,以严格标准、务实工作和正确导向,妥善处理各种形态对应的问题,达到既严明纪律、又关心爱护的目的。要准确认识常态、大多数、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关系,防止重此轻彼、畸轻畸重,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,或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问题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。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,把前三种形态落实到位,守住了前三道防线,第四种形态自然会越来越少;用好了后两种形态,持续保持高压惩治态势,才能更好发挥第一、二种形态的作用。面对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和艰巨繁重任务,必须从整体上把握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既要做好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各项工作,也要坚持力度不减、尺度不松、节奏不变,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,实现惩处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。

  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。“四种形态”对应全面从严治党,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。只有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,在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的常态中让监督无处不在,才能防止党员破纪进而破法,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。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“空转”,必须见诸行动,把严的要求、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。党委要向各级党组织层层传导压力,压实主体责任,加强日常管理监督,把管理本身就包含监督落到实处,结合正在开展的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,督促全体党员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,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,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。各级纪委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,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、诫勉谈话等工作,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,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。

 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,现在仅仅是一个开端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秉持严细深实作风,发扬滴水穿石精神,在坚持中深化,在深化中坚持,不断释放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,把全面从严治党一步步向纵深推进。


  摘自《中国纪检监察杂志》



发布时间:2019-06-22 00: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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